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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電商平台納管!9個《商品標示法》修法重點要知道

發佈日期:2023.09.26
創業觀點-電商平台納管!9個《商品標示法》修法重點要知道主要照片

消費模式隨著資訊科技快速發展,網路購物成為現今的主要消費方式之一,為了因應這樣的變化,妥善保障消費者權益,商品標示法新法已經於112年5月18日開始上路施行,不只新增了標示義務人,也正式將網路購物平台納入管理!

本文即將簡單介紹《商品標示法》的規範,以及此次的修法內容,供相關電商業者參考。


法規簡介及修法背景

《商品標示法》,是針對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一般商品的標示規定,為了讓消費者能獲悉市面上的商品相關資訊,該法規範各商品的「應標示事項」,包括商品名稱、廠商資訊、主要成分或材料、製造日期等,且「標示方法」為,廠商應該在商品本體、內外包裝、說明書三處擇一進行標示,又「標示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先提醒大家,考量到商品特性,經濟部就服飾、織品、玩具、文具等11種特定商品,另外制定有標示基準,若業者販售的是這些類型商品,就要注意,商品的標示必須符合各自的「特定商品標示基準」。

另外,《商品標示法》僅規範一般商品,且規範內容不包含商品功效等廣告用詞,若業者販售的商品屬於食品、藥品、化妝品等,就必須另外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藥事法》等專法規定,且就商品廣告部分,要留意《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哦!

此次《商品標示法》進行全案修正,修正條文超過一半。除了貼近現今社會實際的交易習慣,將網路購物平台業者納管,新法為了符合社會大眾期待、提升管制效率,也調整了違規處罰機制,讓地方政府可以對違反標示義務情節重大的個案直接予以處罰。


修法內容介紹

1. 特定商品得公告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
在實務運作上,有一些商品其實已經有約定成俗的交易習慣,而且,這些交易習慣,可能和《商品標示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例如,業界已經習慣會在書籍上,標示出版者、ISBN國際標準書號;在交易金飾時,則有要求賣方出示含金量,以及開立保證書的習慣。

考量到消費者權益、交易習慣及特殊商品特性,商品標示法第4條做出此部分修正,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

2. 新增「委製商」、「分裝商」為標示義務人
原法令規定,國產商品的「生產商」、「製造商」,以及進口商品的「進口商」應負擔商品標示義務。考量到我國其實還有委託製造商品,以及大量購入再分裝出售的商業模式,此次商品標示法第5條修法,明確把委託製造商品之「委製商」,以及將商品分裝出售的「分裝商」,都列為商品的標示義務人。

3. 增加廠商資訊變更後的處理彈性
已經合法標示的商品,如果在上市之後,發生公司名稱變更,或地址遷移,導致標示資訊與真實資訊不符的情況,若要求廠商將商品全部回收並改正標示資訊,執行上恐缺乏彈性且成本過鉅。因此,考量到現今消費者容易透過媒體、網路等管道獲取資訊,該法第6條增訂,若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有變更,針對已經流入市場之商品,得不回收變更標示,而以在公司官網或新聞媒體公告等方式,公開向消費者揭露變更後的資訊。

4. 納入國際慣例標示方法
原法令規定,針對「製造日期」,「時效性」商品需要標示年、月、日,「無時效性」商品可標示年、月。修正後第6條則參考國際上的標示方式,明訂「時效性」或「無時效性」商品,都可以將製造日期標示為國曆或西曆的製造「年月」或「年週」,而「時效性」商品仍須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另外,若商品製造日期採「年週」標示者,廠商應輔以文字說明,使消費者能知悉該標示數字所代表的意思。

5. 特定商品得公告採行電子標示方式
原法令規定,標示文字應直接標示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因應科技發展,此次修正後第10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類別商品,以二維條碼或 QR Code等電子方式進行標示。所以,現行廠商已經可以在商品上自行採用文字說明輔以電子標示,但若想只用電子方式進行標示,還是要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內容辦理哦!

6. 部分項目得以國際通用文字、符號或僅以外文標示
為了妥善保障消費者權益,原法令要求標示義務人,原則上應以中文標示商品資訊。此次修正後第11條則放寬,除了商品名稱,及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外,其他法定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例如:「公分」得標示為「cm」;另外,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亦得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7. 增列得檢查的場所
地方政府依照原法令,會不定期在超商、超市、賣場等實體店面,抽查商品是否有符合標示規定。然而,因應網路購物興起,越來越多廠商並沒有實體店面可供查驗,難以掌握違規事證,故新法第14條新增地方政府得派員到「製造商」、「進口商」,或發貨中心等「商品製造、存放場所」進行檢查,若受檢查者未協力配合,就有可能按次遭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8.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
電商平台業者要特別留意,為了加強對網路商品的管理,新法第15條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有提供商品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相關資料之義務,若網路業者未協力配合,也可能因此遭處罰鍰。

9. 修正違規處罰機制
依照原法令,如果查獲不符《商品標示法》規定之個案,地方主管機關均須先通知該廠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始得處以罰鍰,難免會有部分業者不主動遵守法規,待被查獲時才改正。因此,新法增訂,在業者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的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直接予以處罰,並令限期改正。

以上,就是此次《商品標示法》修法的主要內容。

我們可以看到,新法已經明確將網路販售平台納入規範中,而且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到商品製造商、網路購物發貨中心等地,進行商品標示的稽查,若業者違規情節重大,也有可能直接遭受處分!現在許多創業者都會運用網路平台經營販售商品,應該要特別留意遵守商品標示規定,簽約時,也要確保合作對象有盡到相關的注意義務,以降低違法風險。


觀點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文作者:周逸濱律師
現為臺灣創業合作發展計畫創業顧問、威律法律事務所所長暨主持律師,專長為電商輔導、創業募資與投資、商業模式、智財專利、法律事務等。

本文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並且如要轉載本文,請以連結形式註明文章來源,舉例:本文轉載自《新創圓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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