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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創新板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12

「臺灣創新板」(簡稱創新板;英文名稱Taiwan Innovation Board,簡稱TIB),鼓勵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之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發展,並期待匯聚成為創新的上市聚落,增加金融服務業商機。創新板公司亦可為合格投資人增加投資標的,創造多贏的局面,引領國內資本市場邁向新里程。

  • 申請方式

    申請公司應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例如物聯網、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新技術之應用)或創新經營模式。
    • 應由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屆滿6個月或發行公司登錄興櫃達6個月以上;屬上市公司之子公司,符合相關條件者,得申請縮短輔導期間。

    • 申請上市案件於收件後6週內,提報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
    • 提出申請後約3到6個月,可上市掛牌買賣。

  • 對象

    公司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應符合政府產業發展策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並應符合下列條件:(詳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
    • 設立年限:本國公司滿2年以上;外國發行人或其任一從屬公司滿2年以上業務紀錄
    • 公司規模:普通股發行股數達1000萬股以上

    市值及財務標準:應符合下列上市標準之一
    第一類:
    •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10億元
    • 營業收入:最近四季合計數不低於1億元
    • 有不低於100%足供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

    第二類(限生技醫療業)
    •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
    • 有不低於125%足供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
    • 新藥研發公司之核心產品需通過第一階段臨床試驗

    第三類
    • 市值:不低於新臺幣40億元
    • 有不低於125%足供掛牌後12個月之營運資金
     

  • 資金額度

    創新板有價證券僅限「合格投資人」交易,「合格投資人」係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專業機構投資人或具有一年以上證券交易投資經驗之法人。
    2.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3.依洽商銷售方式取得創新板初次上市有價證券之法人。
    4.具有兩年以上證券交易經驗之自然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 最近兩年度平均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

    **合格投資人為「自然人」者,初次買進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時,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須經專人解說,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其餘合格投資人得予豁免。於111年02月10日前已簽署風險預告書者得免追溯調整。

  • 諮詢窗口

    臺灣證券交易所
    (02)8101-3606、8101-3607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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