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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南市獎勵廠商辦理會議與展覽及國外與本市參展補助計畫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05

為鼓勵依法設立之法人、學研機構、人民團體,除公營機構或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與展覽,結合本市產業、技術、特色商品等,帶動會展相關產業發展,並鼓勵依法設立之本市公司、商業、工廠,透過參加展覽拓銷產品,提升企業競爭力。

  • 申請方式

    1.郵寄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信封請註明「申請辦理國際會議、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辦理國際展覽、辦理一般展覽、國外參展、本市參展補助」,底線處請依實際申請項目填寫)

    2.親送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

    受理申請時間:公告日至113年10月31日,並最遲須於補助會議、展覽、參展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申請文件郵寄之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公告日起算30日內即舉辦者或參展者不受前述說明之「首日之前30日提出申請」之限制,惟仍須於「首日之前5日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之會議、展覽、參展其首日需介於:112年12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

  • 對象

    (一) 辦理會議與展覽:
    1. 依法設立之法人、學研機構、人民團體,除公營機構或政治團體外,於本市舉辦會議與展覽,並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本同一申請單位或同一負責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一案為限,另經費用磬不再補助。
    3. 國際會議: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會議,係指參與外國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四十或八十人以上之會議。
    4. 國際學術研討會: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學術研討會,係指參與外國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邀請外國專家學者十人以上,為促進國內外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合作之會議。
    5. 國際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展覽,係指參展攤位一百個以上,且參展外國國家三國以上或參展外國廠商達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國際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6. 一般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展覽,係指參展攤位八十個以上,且參展廠商四十家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一般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二) 國外與本市參展:
    1. 依法設立之本市公司、商業、工廠,向本局提出申請。
    2. 本同一申請廠商或同一負責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一案展覽(含國外參展及本市參展)為限,另經費用磬不再補助。
    3. 每一參展廠商使用攤位之標準展格面積至少需8.1平方公尺以上。
    4. 國外參展: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外參展,係參展地點於國外,並請依照國貿局已公告核准補助之國際展會。
    5. 本市參展:
    (1) 本計畫所補助之本市參展,僅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三) 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裝潢)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輸費等支出項目,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支出項目總費用之50%,核銷時應檢附上述支出項目之收據憑核。

    (四) 同一補助或展覽已申請或獲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包含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其參展團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經查證確有違規重複申請或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同一會議、展覽、參加之展覽,累計三年獲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計畫(該會議、展覽、參加之展覽與上一年度相比若僅名稱更動且性質相似,本局得認定其係屬同一會議展覽)。

  • 資金額度

    1. (一) 辦理會議與展覽:
    2. 1. 國際會議: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會議,係指參與外國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外國人參與人數達百分之四十或八十人以上之會議。
      (2)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3. 2. 國際學術研討會: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學術研討會,係指參與外國國家三國以上,參與人數一百人以上,且邀請外國專家學者十人以上,為促進國內外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合作之會議。
      (2)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4. 3. 國際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際展覽,係指參展攤位一百個以上,且參展外國國家三國以上或參展外國廠商達參展廠商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國際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3)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10萬至上限80萬元整。
       
    5. 4. 一般展覽: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展覽,係指參展攤位八十個以上,且參展廠商四十家以上之展覽。
      (2) 本補助之一般展覽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3) 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案件之內容,於額度內核定獎勵金額補助5萬至上限30萬元整。
       
    6. (二) 國外與本市參展:
      1. 國外參展:
      (1) 本計畫所補助之國外參展,係參展地點於國外,並請依照國貿局已公告核准補助之國際展會。
      (2) 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每個攤位最高得補助5萬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10,000元,補助上限最高8萬元整。
       
    7. 2. 本市參展:
      (1) 本計畫所補助之本市參展,僅限於大臺南會展中心辦理之展覽。
      (2) 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每個攤位最高得補助1萬5,000元,每增加1個攤位增加補助5,000元,補助上限最高3萬元整。

  • 諮詢窗口

    (一)聯絡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投資商務科,(06)298-2810
    (二)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3樓
    (三)申請文件:請至「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官網-文件下載-投資商務科,查詢下載。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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