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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家簽證申請資格
一、創業家簽證申請可以個人名義或團隊名義申請;以個人資格申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獲得創投投資或國際性募資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二)一年內獲得同意進駐我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育成機構。(備註一)
(三)取得專利權,或有專業技能證明。
(四)曾是知名創業或設計競賽得獎者,或通過外國人來臺創業的專案計畫。(備註二)
(五)您的事業或負責人曾於重要影展入圍或獲獎。(備註三)
(六)獲中央政府創新補助達新臺幣200萬元或地方政府創新補助新臺幣100萬元。
(七)經我國政府認定或推薦具有創新能力。
(八)已在臺設立具新創能力之事業,擔任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並投資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二、以團隊名義申請以3人為限,並分為尚未在台成立事業及已經在臺設立事業:
(一)在臺灣還未成立事業,申請人須符合個人條件第(一)條至第(七)條之一。
(二)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備註四)之事業,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備註一、二、三、四:請至 文件下載 頁,下載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