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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家簽證申請資格
創業家簽證可以個人或團隊名義申請。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 (二)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已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核定公告者。
3.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 (三)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 (四)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 (五)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 (六)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 (八)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人為團隊(以3人為限,但經聯合審查會議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並分為尚未在臺成立事業及已經在臺設立事業):
- (一)在臺灣還未成立事業,申請人須符合個人條件第(一)條至第(七)條之一。
- (二)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
三、前點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八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前揭八年年限之限制:
- (一)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國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 (四) 申請取得我國動植物品種權或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 (五)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備註一)
1.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登錄於本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本部中小企業處核定及公告者。
3.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 (六)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競賽或設計競賽獲獎。
- (七)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週展演參展,或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及競賽入圍或獲獎。
-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備註一):《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三點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名單(包含計畫、園區、創育機構、競賽、展演及獎項名單等等),由經濟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