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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如何簽訂商務契約?簽訂商務合約3大重點、保密條款及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23.09.26
創業觀點-如何簽訂商務契約?簽訂商務合約3大重點、保密條款及注意事項!主要照片

你知道該如何簽訂商務契約嗎?怎麼樣才算是一個有效的契約呢?本篇文章就也來帶你瞭解,在簽訂契約時的重點、保密條款及注意事項。讓您可以更瞭解簽契約的相關責任與義務,並且也保障您自身的權益。

簽約時要注意,簽約人是否有被授權?

如何簽訂商務契約,才算有效?
我國民法上關於契約的相關規定採「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原則上契約想要什麼形式簽訂,想要約定哪些內容任君選擇。日常生活中為了交易便利,很多交易沒有書面契約,甚或雙方只是口頭約定,但在法律上卻無礙於認定交易成立。

例如:在便利商店買杯咖啡、在智慧型手機APP Stores購買APP。這些沒有簽訂契約的交易如果產生糾紛,往往只能用其他證據來確認契約的內容(例如出貨單、電子郵件、LINE對話),進一步定性契約的種類,適用民法中哪一種債之關係的規定。

認定「有效」契約重點

雙方當事人

■是誰簽約?
■是否為有權利簽約的人?

契約標的

■雙方談妥的交易內容為何?
■不違反民法中的強制規定,都可認為是有效的約定。
(民法中性質上屬於強制規定的極少數,大部分都是任意規定)

公司間簽訂商務契約,常見2大注意事項
簽約的雙方當事人中,比較常見的爭議往往在公司與公司間簽約,以下就也介紹公司間簽訂商務契約時,需要注意的2大注意事項,讓你可以更清楚瞭解。

(一)注意簽約人是否有被授權

許多公司間的簽約,為求流程簡便,授權簽約人不一定是董事長或代表人,而可能是總經理、經理、專案經理等。董事長、董事或總經理,不論有無登記於經濟部商業司,大多認為有權利能代表公司;其餘職稱則要看所簽訂的契約是否屬其「執行職務的範圍內」。

舉例:人資部經理甲代表A公司向B公司採購三十台電腦,依一般社會通念,人資主管主責人力培訓、招募、解職等,替公司採購用品應該不屬於其業務內容,由其代表A公司簽約,對B公司來說較具風險,很有可能A公司將來會主張甲的行為不能代表A公司,故簽訂的契約屬無效契約。

(二)確認契約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每份契約的契約標的,也就是契約必要之點需約定清楚:由其中一方提供什麼商品或服務內容,另一方提供多少對價。通常交貨日期、付款日期雖然不一定會影響到契約的有效性,但是是大家最在意的地方,如果沒有規範清楚會產生不少爭議。

另外,契約的名稱百百種,協議書、訂購單、合作書、備忘錄、意向書、訂購單等,有些簽約人以為自己簽的是「預約」或「合作意向書(MOU)」,其他條件之後再調整,殊不知相關權利義務在該份文件上已約定的清清楚楚,該份文件非常有可能會經法院認定為有效的契約,此時如果要主張此為「預約」,恐怕要上窮碧落下黃泉提出各種證據說服法官了。

契約的保密條款&智慧財產權約定
當事人為了履行契約義務,常有需要揭露屬於自己所有的機密資料予他方,此時,接收機密資料的一方,應負起保密義務,始能保護揭露方的權益。保密條款的核心是揭露方得要求收受資訊的一方應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來保護所提供的機密資訊,且僅能在契約明示的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擅自公開或洩漏予第三人。

此外,機密資訊可能交由第三方協助辦理,如職員、轉包商等,揭露方應明定接收方應與該第三方簽訂相同的保密合約並承擔相同的保密義務。

違反保密合約
當違反保密合約時,揭露方本得依保密條款請求損害賠償,但此類情形還有一特性,即難以舉證因機密遭到洩漏的損失數額,因此,保密條款多附有懲罰性違約金約定,減少日後舉證責任。

非屬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
若非屬智慧財產權授權的契約,如有智慧財產權約定,通常保證自己享有與契約有關智慧財產權,且未侵害第三人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或營業秘密,如有第三人出面主張其權利或發生侵權爭議,應由保證人負責排除或取得授權,並負協力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以保護契約當事人權益。

契約解約怎麼辦?違約金如何計算?
那當遇到契約解約之情況,民法規定的各種契約類型,有不同的解除契約事由。

買賣契約:如果出賣人未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即有權解除契約
承攬契約:如果承攬人遲延未完成工作,且工作在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重要之點,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除了民法中規定的解約事由,雙方當事人也可依照交易行為特色,來約定特殊的解約事由。例如:「經催告合理期間仍未履行契約義務者,得解除契約」,就是常見合理保障自身權益的解約條款。

契約解除違約金
有的時候解除契約會附帶一些違約金條款,當事人間也可以約定發生解約事由時得選擇是否解除契約,但均得請求違約金。

損害賠償預定
即為民法第250條第2項所規範的違約金,債權人僅須證明因債務不履行,受有大略的損害,即可按約定的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

懲罰性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第2項「除當事人另有訂定」的情形,此時一旦有債務不履行的情事發生,債權人即可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人無須舉證證明受有損害。看到這裡,大家應該可以感受到懲罰性違約金效力遠比損害賠償預定違約金的效力來的強,簽約前不可不慎。

總結來說,在商務契約中,遺憾的是對方的權利常來自於你的同意(簽約),此時,如果在訴訟中要主張條款無效,需要有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另有新的合意,但是怎麼樣的證據強度才足夠呢?也因此契約中常有「本合約之訂定及更改,均應由雙方以書面協議完成」這類條款來保障雙方。
 


觀點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文作者:許家華顧問
現為臺灣創業合作發展計畫創業顧問、樸泰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專長為:連鎖加盟、商業模式、智財專利、商標註冊、技術研發/合作。許律師執業前為專利工程師,熟諳專利、商標申請、智慧財產權佈局等相關工作,後續曾於智慧財產權專長的聖島國際法律事務所擔任執業律師,以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營業祕密等相關法律服務及訴訟見長。

本文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並且如要轉載本文,請以連結形式註明文章來源,舉例:本文轉載自《新創圓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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