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需支援JAVASCRIPT,請修正您的瀏覽器設定,以便獲得最佳的瀏覽體驗

:::

設立商業登記應備文件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申請商業設立登記,依照【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五條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若預計和友人合夥創業,需提供合夥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並附上你們的合夥契約書。 

3.資本額證明文件。 

*資本額未達新臺幣25萬元者,免附證明文件。 

*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金額應存入以商業名義開立之帳戶,商業未核准登記前可以籌備處名義開戶,存入後再檢附存摺或銀行對帳單、查詢單等。 

4.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若負責人或合夥人不是建物所有權人,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 

*建物所有權狀可用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可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替代。 

*所有權人同意書則可用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可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替代。 

備妥商業登記應備文件,可透過臨櫃、郵寄各縣市政府工商科,或經由經濟部一站式網站、超商ibon機臺,皆可送件申辦商業登記。 

取得商業登記核准函後,再洽登記所在地之財政部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辦理營業登記,全部登記好便完成手續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