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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共筆】創業必知‧投資協議規劃 - 入股種類 x 股權規劃 x 投資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 時間:2020/11/19 14:00~16:00
  • 地點:新創基地
  • 主講人:眾勤法律事務所 陳全正副所長/合夥律師、張媛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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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全正副所長及張媛筑律師在11/19下午參加新創基地主辦的「創業必知‧投資協議規劃 -入股種類x股權規劃x投資協議」講座上,分享在募資前、中、後應注意的相關細節。

創業初期 公司絕對控制權是必要的

陳全正律師說公司型態沒有好壞之分、只有適不適合,可就股東組成及出資型態等面相思考;同時,他提醒創業者別因為募資而失去了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公司的絕對控制權需至少持有67%(即2/3)的股份,擁有絕對控制權,在創業初期可讓創辦人在公司章程、增資等事務上擁有主導力,降低和股東協調的溝通成本與時間,也因此大多數的投資人,都希望和擁有絕對控制權的創辦人合作。

一開始在公司章程的設定上,就保留增資發行的空間,陳全正律師舉例說明:「章定資本額可以設定五百萬元,但實收資本額僅有一百萬元,這樣未來不需修改章程下,也能進行四百萬元的增資。」同時,他也提醒創業者,實收資本額不宜太少,免得很快面臨需要募資的狀況,屆時還要討論到底要釋出多少股份、佔多少比例等,一個不小心有可能就因為募資而喪失公司的控制權。

提高持股數的方式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態下,除了溢價增資和章程設定資本額以控制持股數之外,也可透過出資型態拉高持股數。

出資型態
1.技術入股:
需要是具體且專門的技術,並需經過會計師鑑價,所以實務操作沒有想像中容易;此外技術入股的股份,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像是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能有緩課的效果(延至轉讓時才被課稅)。

2.勞務出資:
限於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且有一定比例的規定如下:

實收資本額3千萬元以下,不得超過1/2是勞務出資。

實收資本額超過3千萬元以上,不得超過1/4,以避免公司資金過低。

勞務出資在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全體股東同意,並載明於章程)下,以契約約定即可,不需經過會計師鑑價,但因勞務出資通常使用股份取代薪資,陳全正律師建議一開始就需先設定好退場及責任機制,以避免勞務出資者離職或違約而產生爭議。

3.以債作股:
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為出資抵充。

4.其他方式:
得以公司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例如商標權等。

在公司設立後,如果想避免增資後股權被過度稀釋,股份可從面額金額股轉為無面額金額股,不過一旦轉換後,不得再轉回面額金額股。

投資協議規劃重要條款

投資協議就是遊戲規則,經營者及投資人在募資前,運用投資協議先行約定,為各自爭取最佳利益,以避免後續爭議。陳全正律師也特別指出,投資協議規劃的公司治理約定中有一條特別項目「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係為針對特定事件另外訂定,且可以不用登記在章程裡。

其他投資協議規劃之重要條款如下:

1.董事/監察人
約定席次分配及任職期間。

特別注意:(1)董事不一定需要擁有股份。(2)監察人不得兼任經理人。

2.經營團隊:
是否明確定義經營團隊成員,同時需定義職務內容及約定經營時長,特別注意:若經營團隊拋售股份,需要查看當初條款的內容,以確認是否有違約的事實。

3.重要決議事項:
可約定當金額超過一定數字或有重大事項時,需交由董事進行決議,並可預先設想僵局發生或是開放員工入股等的處理機制。

4.獲利分配:
事先約定收益如何分配。

5.查帳權:
雖然公司法已有規定,但仍可事先約定公司需定期主動提供帳冊明細。

6.轉換權:
約定特別股一股可轉換多少普通股。

7.保護條款:
為保護投資人所設立之可行使的權利,例如:

  • 優先清算權:出售公司後,股東將依此條款計算實際可優先獲得之分配金額等參與分配方式。
  • 反稀釋條款:避免投資人的股權被過度稀釋,投資人可依此條款保護自己的利益,通常也會搭配重要決議事項。

8.股權轉讓限制:
可依限制轉讓條款,公司可在股東出售股份時,受有一定限制。

  • 優先認購權:依公司法規定實施。
  • 優先購買權:欲售出股份之股東需確認其他股東未有購買股份意願時,才可自由出售給第三人。

9.退場機制:

  • 強賣權、贖回權:可規定公司在特定期限內,未達約定目標(例如:指定營業額)時,強制締約另一方買回股份。
  • 共同出售權:當締約一方(經營者)想賣股份時,另一方(投資人)可佔其中一定的比例,共同出售。

10.其他一般條款: 
履約保證約款、擔保條款、終止及處理、契約期間、爭議處理機制等等。

投資協議屬於契約效力,每次募資需特別留意股權架構設計,以避免喪失經營權。在了解協議書的權利義務及履約風險後,可組合出不同方案,以取得雙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在談判過程中,別因為小事而錯過被投資的機會,如投資人為境外公司,請留意特殊約款內容,及其在我國法律解釋下的有效性。

最後張媛筑律師也提醒創業者,募資成功後是履行任務的開始,更要為下次募資鋪路,並且要留意投資協議約款義務、策略型投資人,還有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召開股東會、財務報表帳冊等公司法定義務任何細節都可能產生爭議,創業成功後如何穩定地持續營運下去,才是真正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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