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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最後更新日期:2023.05.02
  • 申請方式

    受理收件日期:1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收件方式:郵寄或親送至桃園市地方型SBIR計畫辦公室(324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二段11號25樓)

  • 對象

    (一) 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籍(立)於桃園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位於桃園市政府管轄區域內。
    (三) 申請機關受理廠商申請地方型SBIR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近三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8.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1)已連續二年(110年度及111年度)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 
    (2)本府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累計達3次者。 
    (3)5年內曾獲得3次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者。 
    9. 廠商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非於本府管轄區域內。 
    10. 同一廠商、或屬同一公司之2個以上分公司或一公司與其分公司投寄2份以上申請文件者。 
    11. 不同申請案件,但廠商負責人相同或經本府認定屬重複投遞性質者。 
    12. 申請年度如變更負責人而有以上情事者。 
    13. 研發計畫內容為執行其他政府採購專案履約作為。 

    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撤銷補助或繳回已撥付補助款項並解除、中止契約。

  • 資金額度

    (一)單一提案:補助金額上限100萬元。
    (二)共同提案:補助金額上限200萬元。

  • 諮詢窗口

    桃園市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3)495-1008#143 張雅琦經理
    電子信箱:evajoechang@gmail.com ;eva_chang@aheadmast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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