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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13

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貸款額度新臺幣50萬元之利息補貼,補貼最長7年為限。

  •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補貼之申請:
    1.申請書。
    2.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3.應取得執業許可之執業許可證影本與依創業型態提出下列文件,並載明申請人之出資額:
    (1)商業:商業登記證明;屬合夥者之合夥契約書。
    (2)公司:公司登記證明、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
    4.障別登記為慢性精神病患者需附「精神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醫療諮詢單」。
     5.未曾獲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之切結書。前項文件非正本者,主管機關得查驗其正本;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獲准補貼者,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及十月五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下列文件向高雄市勞工局辦理利息補貼之請款手續:
    1.前三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實際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領據。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為放棄當期補助。

  • 對象

    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補貼)。但創業後始變更為負責人或加入經營者,不得申請:
    (一) 設籍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
    (二) 年滿二十歲。
    (三)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四) 創業設立商業或公司登記未滿六個月,或領有按摩執業許可證創業者。
    (五) 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
    (六) 共同創業者不得超過二人。
    (七) 申請時及補助期間不得擔任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受僱人。
    (八) 未曾領有政府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期間,以申請日回溯計算至事實發生日止。
    本要點之補貼,每人以一次為限。

  • 資金額度

    補貼期間最長為7年,補貼金額以實際創業貸款利息之半數計算之。但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三為限。前項實際創業貸款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者,以新臺幣50萬元計

  • 諮詢窗口

    高雄市勞工局職業重建科,電話:07-8124613轉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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