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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31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本縣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能力與產業競爭力,以及鼓勵本縣中小企業在地紮根,特根據本府 112 年度計畫,訂定「臺東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以加速提昇本地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增加投資臺東、創造就業機會、拉近產業距離以及縮短產業差距的機會。

  • 申請方式

    欲申請者請進入至臺東縣地方型SBIR官方網站進行線上申請,其下載專區有提供相關申請流程資料以及應備相關文件。

    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上傳至網站(https://www.taitungsbir.org.tw)申請時間為 112 年  3 月 6 日至112 年 4 月 7 日下午 23 時 59 分止網站將自動禁止上傳文件。 

  • 對象

    (一)設籍(立)於臺東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已獲得前一年度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之補助者。
    4.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6.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7.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8.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廠商並應繳回臺東縣政府已撥付之補助款。如因廠商未繳回或延遲繳回本府已撥付之補助款,致本府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廠商全額負擔。

    (三)近 5 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創新研發計畫解除合約紀錄者。

    (四)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五)110 年起同一業者最高接受補助次數以 2 次為限。

    (六)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 1 案為限。

    (七)提案符合以下條件得酌予鼓勵:
    1.進駐TT MAKER、深層海水創新研發中心、利家工業區、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公司行號。
    2.青年創業(公司負責人年齡20歲以上、未滿46歲)、新創事業(公司成立時間於5年內)。
    3.離島地區業者、原民文化元素、高齡創業者。
    4.符合縣政推動重點項目(觀光領航、農業創富、文化加值、教育翻轉、社福關懷、經濟創能)或符合本縣行銷臺東國際品牌的重點推廣方向(以熱氣球相關元素運用於創新研發計畫)。
    5.淨零碳排、SDGs、ESG政策相關性。

  • 資金額度

    一、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移轉費、委託研究、委託勞務等科目。
    二、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 50%,且申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大於或等於補助款,且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以利計畫之執行。

  • 諮詢窗口

    計畫專案辦公室 089-347218
    計畫服務窗口-鄭先生 089-340681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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