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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 SBIR)

最後更新日期:2023.05.02
  • 申請方式

    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郵寄或親送至金門縣SBIR專案辦公室(893 金門縣金城鎮模範街1-1號),請提案廠商把握時間送件《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112年度受理申請期間: 4/20~5/19(17:00)止

  • 對象

    (一) 設籍(立)於金門縣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等事業,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營業處或僅工廠登記於金門縣者不具申請資格)),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 1案為限 。

    (二)依政府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法令:
    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5 人以下公司請提供就業保險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金門縣轄區域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符申請資格
    1.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陸資企業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
    7.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廠商並應繳回金門縣政府已撥付之補助款。如因廠商未繳回或延遲繳回本府已撥付之補助款,致本府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廠商全額負擔。

    (五)申請本府地方型 SBIR 計畫時,僅受理以本公司(商業)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分支機構),每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同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或可推定對其所屬企業具人事、財務、執行業務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亦同。

  • 資金額度

    個別公司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且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整。

  • 諮詢窗口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SBIR專案辦公室
    (082)327-634 黃小姐

  •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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