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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
(一)設籍本縣,且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二)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三)所創或所營事業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一年者。
- 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稅籍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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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 |
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用途為限 |
:貸款額度: |
貸款額度:每一申請人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
:貸款期限: |
本貸款之期間,最長為七年(含寬限期一年,寬限期只繳付利息不攤還本金)。按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定有寬限期外,本息應按月平均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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