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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整』
當事業主決定要將事業作結束時,往往是因為面臨到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已經無法平一己之力解決,將事業先作個重整或停業,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一般來說,事業主決定退場時可能要面臨下面幾個狀況:一個是財務或債務的處理(必要時甚至需要申請破產),一個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資產也需要作移轉的處分。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公司有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的時候,而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公司,可以藉由法院的重整裁定,調整公司與公司債權人間、公司與股東間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試圖讓公司可以繼續營運的再生制度。重整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在扶持財務陷於困境的企業再生,間接目的是在確保投資大眾以及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以維護社、經秩序之安定。

重整程序的開始只可以由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10以上的公司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法院在審查該公司是否符合重整要件之後,會作出是否核准重整聲請的裁定。如果公司收到法院准許重整的裁定後,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重整開始的登記,用來正式開始進行公司重整的工作。

公司在法院准許重整之後,公司原來已進行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的訴訟程序,全部都應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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