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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工商登記』
依台灣現行的法律規範,「合法營業」要件包括經濟部主管的「營業登記」以及財政部主管的「稅籍登記」兩項,以下就這兩項手續分別說明:

一、營業登記
無論是行號或是公司,皆必須先向主管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即營利事業登記),辦理工商登記應備資料如下:

型態 申請人應備證件 辦理時程及規費
攤販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最近半身一吋照片二張。
飲食攤販加附醫療院所體檢表(含X光)、或衛生局依食品衛生法所頒發之健康證。
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檢附使用同意書。
申請書乙份。
約5天
獨資
1.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2. 營利事業登記卡2份。
3.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商號預查名稱申請表1份。
4.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如為外國人加附居所證明及經濟部投審會許可文件影本各1份)。
5. 許可行業應檢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文件影本1份。
*約2週,須層轉核釋或會外機關者約2個月。

*規費新臺幣2,000元
   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合夥
1.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2. 營利事業登記卡2份。
3.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商號預查名稱申請表1份。
4. 負責人及全體合夥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如為外國人加附居所證明及經濟部投審會許可文件影本各1份)。
5. 合夥契約書1份(如所附契約書為影本,請加蓋全體合夥人印章)。
6. 許可行業應檢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文件影本1份。
*約2週,須層轉核釋或會外機關者約2個月。

*規費新臺幣2,000元
   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有限公司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聯正本
4. 公司章程
5. 股東同意書正本(股東需親自簽名)
6. 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親自簽名同意時,免附)
7.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8. 股東、董事之身分證明文件(含指派代表人之指派書)
9.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10.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11. 設立登記表二份
*約4天,須層轉核釋或會外機關者約2個月。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4000元1元計算

*登記費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股份有限公司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聯正本
4. 公司章程
5. 發起人會議事錄
6. 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7. 發起人名冊
8. 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
9. 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當選者應加附法人股東指派書)
10.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應由董監事親自簽名;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11.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12.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13. 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
*約5天,須層轉核釋或會外機關者約2個月。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4000元1元計算,而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

若所創之事業為獨資或合夥型態,則申請人直接向當地縣市政府建設局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即可。若所設立之事業體為「公司」(包括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確定公司所在地設籍在哪一個縣市。如果設籍在台北市,就要向台北市商管處登記,在高雄市則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若設籍在北高以外的其他縣市,則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務必記得申辦機關因公司所在地不同,千萬別跑錯(請參考下表)。

 單位 網站 服務電話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第二科
(公司地址設於台北市)
http://ooca.dortp.gov.tw/new/index_s_1.asp (02)2725-6485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公司地址設於台灣省各縣市)
http://www.cto.moea.gov.tw/main.asp (049)231-2884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第二科
(公司地址設於高雄市)
http://borkcg.kcg.gov.tw/borkcg02/index.htm (07)336-8333分機2197

二、稅籍登記
所謂「稅籍登記」,就是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籍,可供報繳營業稅、營所稅及個人所得稅之用。

一般來說,稅籍登記都是在公司登記(或行號登記)完成後,國稅局接獲通報(設立登記)後辦理。此時營業場所坐落區域的「管區」稅務員,親赴登記地址實地查訪,判定是否真實有在營業,非虛設行號(公司),並依法核給統一發票的購票文件,完成稅籍登記。

若是營業額每月低於20萬元的行號,可主動向國稅局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申請。國稅局接獲申請會考量實際情形,決定是否核准為小規模營業人。這時申請人多半要提出營業規模小於20萬元的證明,例如:每個月交易的存摺,且其交易數未達20萬元的證明。並要注意,如果提出證明時,未申請營業登記而自行營業產生的漏繳稅,存摺可能成為國稅局要求補稅的最佳證明。

三、辦理工商登記相關表格
按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之新格式擬於96年5月1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則使用至96年4月30日起不再使用。
1.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修正總說明[下載]
2.設立[下載]
3.歇業[下載]
3.停復[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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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0800-05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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